美国对华304不锈钢拉制水槽判决

2015年5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华304不锈钢拉制水槽作出行政复审初裁:佛山市兆顺贸易有限公司(FoshanZhaoshunTradeCo.,Ltd):2.14%;东原厨具实业有限公司(GuangdongDongyuanKitchenwareIndustrial):0.81%;广东新食出进有限公司GuangdongNewShichuImport&ExportCompanyLimited):2.14%;广东樱奥厨具有限公司(GuangdongYingAoKitchenUtensilsCo.,Ltd):5.55%;余姚市阿发厨具有限公司(YuyaoAfaKitchenwareCo.,Ltd):2.14%;中山市新惠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ZhongshanNewecanEnterpriseDevelopmentCorporation):2.14%;中山市舒美特厨具有限公司(ZhongshanSuperteKitchenwareCo.,Ltd.):2.14%。

其中,佛山市兆顺贸易有限公司(FoshanZhaoshunTradeCo.,Ltd)、广东新食出进出口有限公司GuangdongNewShichuImport&ExportCompanyLimited):2.14%、余姚市阿发厨具有限公司(YuyaoAfaKitchenwareCo.,Ltd)、中山市新惠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ZhongshanNewecanEnterpriseDevelopmentCorporation)、中山市舒美特厨具有限公司(ZhongshanSuperteKitchenwareCo.,Ltd.)为单独税率企业。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详细披露了2009年1月,美国商务部针对从中国进口的圆形焊接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分别做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我公司被裁定适用10.53%的反倾销税率和1.10%的反补贴税率。
2010年3月31日,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正式提出关于圆形焊接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反倾销税令的行政复审要求。2010年4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次行政复审进行了立案通告。2011年3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对从中国进口的圆形焊接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征收反倾销税的第一次行政复审的初步裁定结果,裁定公司的倾销幅度为0.01%(小于0.5%)属于微量,对公司涉案产品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0.01%(反补贴税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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